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00號
TCDV,113,訴,3100,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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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昌達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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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