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98號
TCDV,113,訴,2998,2025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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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致光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穎孟間之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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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