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373號
TCDV,113,訴,2373,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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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紀秉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致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77,541元【計算式:美金4
9,282.75元×被上訴人起訴時銀行賣出美元之現金匯率32.01=1,5
77,540.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臺灣銀行網站僅保留兩年期
間之歷史匯率,是上開匯率係玉山銀行網站查詢之歷史匯率】,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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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