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75號
TCDV,113,訴,2175,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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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
原 告 林喜靜

林淑惠
林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
被 告 林炎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範
圍、被告前所交付原告等之款項係何款項等事項,尚有應調
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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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