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
原 告 林喜靜
林淑惠
林淑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
被 告 林炎煌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範
圍、被告前所交付原告等之款項係何款項等事項,尚有應調
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