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蕭秉閎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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