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14號
TCDV,113,訴,1814,2025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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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貽棟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全部敗訴,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第一
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4年2月3日裁定核定結果為新臺幣(
下同)3,791,3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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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