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17號
TCDV,113,補,2417,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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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7號
原 告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秦
原 告 黃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9萬9,7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2,1
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
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
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
,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
之車輛(下合稱系爭車輛);備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動產之
價值。依前揭說明,原告先、備位之請求,與主張數項獨立
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然原告
備位聲明係先位聲明不能給付時之代償請求,故先、備位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均相同,就備位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又
系爭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且經本院定
期命原告補正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車輛之現值,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爰參以原告所提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一般價
格為8萬元,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8萬元(計算式:
8萬元×96輛)。至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價值,則參原告
所提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車輛之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2,551萬9,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1
9萬9,700元(計算式:768萬元+2,551萬9,700元),依修正
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
請費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萬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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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