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宗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榮村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周泉松
楊建立
賴烱銘
鄭素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政宏
何文德
林春美
張見昌
黃善明
林金水
張澄山
曾秋月
賴春田
陳志諻
鄧阿完
賴文宗
陳淑華
李進祥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有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09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
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