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20,32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9,879元
(計算式:877,272+152,607=1,029,879),應徵上訴裁判費20,
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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