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宋正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被 告 蔡坤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