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92號
TCDV,112,重訴,492,202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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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銘偉


張儷薰
張羽睿
洪仲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27,381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7,550
元(計算式:1,651,850+2,127,850+1,667,850+1,680,000=7,12
7,550),應徵上訴裁判費127,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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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