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銘偉
張儷薰
張羽睿
洪仲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27,381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7,550
元(計算式:1,651,850+2,127,850+1,667,850+1,680,000=7,12
7,550),應徵上訴裁判費127,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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