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89號
TCDV,112,重訴,289,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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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王籽宸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114年6月18日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3,973,273元(判決第一項土地價額〈2419.
86+2901.02〉x2600=00000000,判決第二項不當得利金額138,985
元。合計13,97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8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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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