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58號
TCDV,112,重訴,258,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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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114年3月28日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
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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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