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陳建鴻
被 上訴 人 陳彩鳳
陳錦田
陳錦德
陳錦滄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10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
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
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