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白金澤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汶茜
被 告 白金峯即白金峰
白秋銅
白純綾
白玉善
白玉釵
阮再春
阮幸佩
阮國倫
阮國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白王秀霞繼承自訴
外人白啟文之遺產,於白啟文之遺產分割前,得否逕予分割
該等不動產,尚有疑義。是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
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