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2號
原 告 廖年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廖家榛
廖家玉
廖玉玲
蔡米玉
廖文英
廖鎔采
廖素華
廖素莉
廖軒呈
廖碧茹
廖連川
廖碧雲(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廖億昌(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廖碧霞(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廖素杏(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廖素如(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廖一福(兼廖呂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江浚瑞(兼江銜錕之承受訴訟人)
江阿汾(兼江銜錕之承受訴訟人)
江志堂(兼江銜錕之承受訴訟人)
江志祥(兼江銜錕之承受訴訟人)
謝碧連
廖慈惠
廖元宏
廖瑋娸
廖姮茵
廖乙臻
廖沛晴(原名:廖珀青)
廖堉傑
陳吳麗嬌
吳進元
吳進成
吳麗鈴
陳定禾
孫伯賢
孫佳琪
陳冠宇
張美蓮
張裕樺
張芳昇
張彩鳳
張彩琴
曾秀玲
張哲皓
張紀騰
康吳雪鈴
吳涵鈺
吳進馨
吳錦裁
吳鎂祺
吳鉦鍠
吳伴
吳進輝
吳進儀
吳麗珍
吳麗敏
廖吳鶯眉
吳美麗
吳明豐
楊碧謹
呂琦智
林柏松
詹林秋菊
林龍泉
彭林秋香
陳美月
陳美理
陳華珠
陳當典
陳賴碧雲
林賴碧芬
賴月女
賴淑琴
賴正男
賴秋香
康鴻章
康家維
康家輔
陳青建
陳文琪
Teri McMahon
林玲如(即林吳靜之承受訴訟人)
林玲娟(即林吳靜之承受訴訟人)
劉三榮(即賴莉玲之承受訴訟人)
劉旻瑋(即賴莉玲之承受訴訟人)
劉信廷(即賴莉玲之承受訴訟人)
劉佳宜(即賴莉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Teri McMahon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玉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青建、陳文琪應就渠等被繼承人陳當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江浚瑞、江阿汾、江志堂、江志祥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江銜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碧雲、廖億昌、廖碧霞、廖素杏、廖素如、廖一福應就渠等被繼承人廖呂美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玲如、林玲娟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林吳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三榮、劉旻瑋、劉信廷、劉佳宜應就渠等被繼承人賴莉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
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文規定。查:
(一)江銜錕於本件審理中即民國112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被告江浚瑞、江阿汾、江志堂、江志祥(下合稱江浚瑞等4
人),經原告於112年5月24日具狀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有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告查詢結果、民
事聲明他造當事人承受訴訟狀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
651至671頁)。
(二)廖呂美玉於本件審理中即112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被告廖碧雲、廖億昌、廖碧霞、廖素杏、廖素如、廖一福(
下合稱廖碧雲等5人),經原告於113年2月2日具狀聲明由渠
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
告查詢結果、民事聲明他造當事人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等
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394至424頁)。
(三)林吳靜於本件審理中即113年7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林玲如、林玲娟(下合稱林玲如等2人),經原告於113年9
月5日具狀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明他造當事人承受
訴訟暨更正聲明狀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536至554頁
)。
(四)賴莉玲於本件審理中即114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劉三榮、劉旻瑋、劉信廷、劉佳宜(下合稱劉三榮等4人)
,經原告於114年3月20日具狀聲明由渠等承受訴訟,有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
明他造當事人承受訴訟暨更正聲明狀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
卷三第341至365頁)。
(五)經核原告各該聲明承受訴訟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應准由上開
被告承受訴訟。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查:
(一)陳當勝於起訴前之111年1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青建
、陳文琪(下合稱陳青建等2人),原告因而於112年5月24
日具狀更正此部分而追加陳當勝之全體繼承人即陳青建等2
人為本件被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追加被告狀
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633至643頁)。
(二)原告原列訴外人陳玉秀之兄妹即陳當勝、被告陳美月、陳美
理、陳華珠、陳當典為陳玉秀繼承人,並請求渠等就陳玉秀
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經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調查結果,
查得陳玉秀另育有一女即Teri McMahon,原告因而於113年
6月4日具狀追加Teri McMahon為被告,並更正此部分繼承
登記聲明,有除戶戶籍謄本、駐亞特蘭大辦事處113年5月9
日亞特字第1135020355號函及所附出生證明、電子郵件、民
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等件為憑(參本院卷二第355、460
至464、478至482頁)。
(三)經核原告所為各該變更及追加,均與上開規定相符,亦應予
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接於41年11月16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部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80至
88所示被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因非渠等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而無法代為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兩造就遺產分割方法亦無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
64條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80至88所示被告應
辦理繼承登記,並按114年5月20日民事陳報(七)狀更正後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公
同共有等語。並聲明:(一)被告Teri McMahon應就被繼承
人陳玉秀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為辦理繼承登記。(二)被
告陳青建等2人應就被繼承人陳當勝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
為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江浚瑞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江
銜錕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廖
碧雲等6人應就被繼承人廖呂美玉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為
辦理繼承登記。(五)被告林玲如等2人應就被繼承人林吳
靜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為辦理繼承登記。(六)被告劉三
榮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賴莉玲所有系爭遺產由原告代為辦理
繼承登記。(七)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系爭遺產准予分
割。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陳定禾、陳冠宇陳稱:同意以分割為分別共有之方式分
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賴秋香、陳當典陳稱:同意分割等語。
(三)被告劉三榮陳稱:賴莉玲尚有其他遺產未經分割,是賴莉玲
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於分割後應由被告劉三榮等4人維持公
同共有等語。
(四)其餘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
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
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者,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
尚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得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中,以一訴合
併請求死亡者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乃合於民法第759條
規定之旨趣,自應准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裁判
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索引卡查詢、公告查詢結
果等件為證,並有駐亞特蘭大辦事處113年5月9日亞特字第1
135020355號函及所附出生證明、電子郵件、本院電話紀錄
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兩造在分割被繼承人林接
所遺系爭遺產前,對系爭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渠等既未
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
諸前開條文規定及裁判意旨,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
、80至88所示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80至88所示被繼
承人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復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
、第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
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
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
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公
同共有系爭遺產,各該繼承人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原告
主張應依各該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就部
分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查:如附表二編號5至11所示被告
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廖春波對林接之應繼分;如附表二
編號13至18所示被告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廖春振、廖呂
美玉對林接、廖春振之應繼分;如附表二編號47至52所示被
告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吳明順、吳葉春嬌對林接之繼承
人吳林教、吳明順之應繼分;如附表二編號54至57所示被告
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吳明僚、吳張採對林接之繼承人吳
林教、吳明僚之應繼分;如附表二編號62至65所示被告係再
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呂崇源對林接之應繼分;如附表二編號
80至81所示被告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陳當勝對林接之繼
承人林屘之應繼分;如附表二編號83至84所示被告係再轉繼
承渠等被繼承人林吳靜對林接之繼承人吳林教之應繼分;如
附表二編號85至88所示被告係再轉繼承渠等被繼承人賴莉玲
對林接之繼承人賴林滿足之應繼分,惟前開各該被繼承人均
尚有其他遺產未經分割,有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房
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書等件在卷可稽,上揭被告既未達成僅就特定遺產為分割之
協議,原告亦無從代為請求分割各該被繼承人所遺其餘遺產
,是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認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將系爭遺產分割為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應屬適當。
(三)至原告請求准其代為辦理登記部分,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
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 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0 條第1款所明定。是原告得依本件判決主文內容辦理相關登 記,無另訴請求本院准許之必要,原告此部分請求,尚無權 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如附表二編號 13至22、80至88所示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80至88所 示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系爭遺 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情,並應按如附表一 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而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第8項所示。
五、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雖 有理由,惟關於分割遺產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各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依職權諭知如主文第9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一:
編號 現存遺產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被繼承人 1 廖家榛 1/196 1/196 2 廖年煌 1/196 1/196 3 廖家玉 1/196 1/196 4 廖玉玲 1/196 1/196 5 蔡米玉 公同共有1/49 連帶負擔1/49 6 廖文英 7 廖鎔采 8 廖素華 9 廖素莉 10 廖軒呈 11 廖碧茹 12 廖連川 2/49 2/49 13 廖碧雲 公同共有1/49 連帶負擔1/49 廖呂美玉 14 廖億昌 15 廖碧霞 16 廖素杏 17 廖素如 18 廖一福 19 江浚瑞 1/196 1/196 江銜錕 20 江阿汾 1/196 1/196 21 江志堂 1/196 1/196 22 江志祥 1/196 1/196 23 謝碧連 1/196 1/196 24 廖慈惠 1/196 1/196 25 廖元宏 1/196 1/196 26 廖瑋娸 1/196 1/196 27 廖姮茵 1/1260 1/1260 28 廖乙臻 1/1260 1/1260 29 廖沛晴 1/1260 1/1260 30 廖堉傑 1/1260 1/1260 31 陳吳麗嬌 1/315 1/315 32 吳進元 1/315 1/315 33 吳進成 1/315 1/315 34 吳麗鈴 1/315 1/315 35 陳定禾 1/1575 1/1575 36 孫伯賢 1/1575 1/1575 37 孫佳琪 1/1575 1/1575 38 陳冠宇 2/1575 2/1575 39 張美蓮 1/945 1/945 40 張裕樺 1/945 1/945 41 張芳昇 1/945 1/945 42 張彩鳳 1/315 1/315 43 張彩琴 1/315 1/315 44 曾秀玲 1/945 1/945 45 張哲皓 1/945 1/945 46 張紀騰 1/945 1/945 47 康吳雪鈴 公同共有1/63 連帶負擔1/63 48 吳涵鈺 49 吳進馨 50 吳錦裁 51 吳鎂祺 52 吳鉦鍠 53 吳伴 1/63 1/63 54 吳進輝 公同共有1/63 連帶負擔1/63 55 吳進儀 56 吳麗珍 57 吳麗敏 58 廖吳鶯眉 1/63 1/63 59 吳美麗 1/63 1/63 60 吳明豐 1/63 1/63 61 楊碧謹 1/7 1/7 62 呂琦智 公同共有1/7 連帶負擔1/7 63 康鴻章 64 康家維 65 康家輔 66 林柏松 1/28 1/28 67 詹林秋菊 1/28 1/28 68 林龍泉 1/28 1/28 69 彭林秋香 1/28 1/28 70 陳美月 1/42 1/42 71 陳美理 1/42 1/42 72 陳華珠 1/42 1/42 73 陳當典 1/42 1/42 74 陳賴碧雲 1/49 1/49 75 林賴碧芬 1/49 1/49 76 賴月女 1/49 1/49 77 賴淑琴 1/49 1/49 78 賴正男 1/49 1/49 79 賴秋香 1/49 1/49 80 陳青建 公同共有1/42 連帶負擔1/42 陳當勝 81 陳文琪 82 Teri McMahon 1/42 1/42 陳玉秀 83 林玲如 公同共有1/63 連帶負擔1/63 林吳靜 84 林玲娟 85 劉三榮 公同共有1/49 連帶負擔1/49 賴莉玲 86 劉旻瑋 87 劉信廷 88 劉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