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4號
TCDV,111,重訴,564,202507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許國振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許文炎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下
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
4年4月7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
稱系爭裁定)。茲另案訴訟甫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
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
據被告提出該判決可稽。是被告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
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