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原 告 蔡慶輔
訴訟代理人 陳宥安律師
被 告 蔡有智
黃秋家
蔡瑞庭
曾文億
曾文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金福
被 告 曾郁笙
曾綉鉛
曾綉眞
游子倫
游曉涵
蔡培養
蔡文欽
郭芳杰
蔡明通
蔡孟亞
丁冠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蔡育男
蔡東金
蔡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丁冠介應給付予游曉涵之新臺幣「9,
835元」應更正為新臺幣「9,8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