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6號
TCDV,111,訴,956,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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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林忠岳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
會員大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
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
8號判決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裁定停止
訴訟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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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