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75號
原 告 朱錦怜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現金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
及會員大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嗣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
第1958號判決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原裁定
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