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告 陳永富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法律
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在前
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
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裁
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