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94號
原 告 盧美妤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王暉竣
黃信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暉竣、黃信易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盧美妤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