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9號
原 告 林瑞霞
被 告 詹士平
朱美貞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綜觀原告林瑞霞所提「刑事偽造文書暨恐嚇威脅附帶
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起訴狀」全文,雖指涉被告詹士平、朱美
貞(下稱被告2人)有諸多侵害其權益之行為,然本院查無
被告2人有何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
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
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
屬本院,故本件原告之訴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