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89號
原 告 蕭鎮耀
被 告 洪川富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15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
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490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管轄錯誤
之情形者,依上揭規定,受訴之刑事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二、原告固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書狀
所載「114年度簡字第2015號,勤股」案件,經查為繫屬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刑事案件,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
上述說明,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