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00號
TCDM,114,附民,190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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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00號
原 告 黃美琳


被 告 洪凱銪(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金訴字第146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
定,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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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