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14號
TCDM,114,附民,181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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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4號
原 告 張豈箔
被 告 林韋辰

林同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韋辰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被告林同淇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經原
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
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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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