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
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