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84號
原 告 王鈴華
被 告 劉祐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4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94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