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
原 告 李淑慧
被 告 周俊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6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