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寶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寶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作為詐欺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
入之人頭帳戶之用,且他人提領其內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
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實施詐欺犯罪並提領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1
9時7分許前某時,將其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財產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
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
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而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
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
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
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
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
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重行起訴,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0月27日前某時,將其所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某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
資料後,即對林佩琪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
0月27日20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前開新光銀
行帳戶中,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前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221號提起公
訴,且於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414號案件繫屬
本院,嗣於114年6月30日判決有罪在案(尚未確定,下稱前
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在卷可參。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雖不相同,然被告係以交付
同一新光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
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告訴人雖有不同,仍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
一案件,甚為灼然。查本案係於114年2月13日繫屬於本院,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3日中檢介勤(朗)113
偵12198字第114901790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
,故本案顯有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之情,程序
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1 林家卉 (提告) 112年8月4日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吸引林家卉,於林家卉聯繫後,即向其佯稱:可以代為下注運彩體育賽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9日17時34分許 1萬15元 2 陳湘婷 (提告) 112年10月29日14時19分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陳湘婷,並向其佯稱:可以代操運動彩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9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3 龔怡聿 (未提告) 112年10月28日下午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高賠率之運彩廣告吸引龔怡聿,於龔怡聿聯繫後,即向其佯稱:可投入資金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8日19時7分許 2萬15元 4 曹宇承 (未提告) 112年10月28日某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吸引曹宇承,於曹宇承聯繫後,即向其佯稱:可以下注球賽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8日22時9分許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