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堯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李紹睿律師(114.6.20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5
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登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起訴事實及法條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
院卷第71頁):被告可預見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
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以逃避追緝,若提供銀行帳戶與不詳身
分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仍基於
與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NANA」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前某時,提供其所有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予「
NANA」。「NANA」取得被告之甲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
使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一所示之款項至甲帳戶內。被告再依「NANA」指示,將款項
購買虛擬貨幣,並依指示匯虛擬貨幣至指定電子錢包。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再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黃新昌、彭瑋愷、朱沛樺、陳玲珠、余家秀、劉孟舜
、葉佳莉、謝明倫於警詢之證述;甲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
開犯行,辯稱:我有將甲帳戶提供給「NANA」,也有依「NA
NA」指示,將告訴人等匯入甲帳戶之款項持以購買虛擬貨幣
後,匯入「NANA」指定之電子錢包,但我完全沒有料想過這
是跟詐騙有關。我與「NANA」是網路戀愛關係,誤信對方要
協助我從事電商投資,共謀兩人未來生活等話術,才會依「
NANA」指示將存入甲帳戶的錢轉到「眾小二」應用程式,我
自己也被「NANA」慫恿去貸款、借錢來投資,我自己就被騙
而匯入新臺幣(下同)85萬餘元,後來「NANA」說她自己的
帳戶餘額滿了,無法匯款,請我一起幫她操作,她說匯到我
甲帳戶內的錢,都是她朋友欠她的錢要還給她,該等款項匯
到甲帳戶後,要先購買泰達幣,才能入眾小二平台,所以我
就依她的指示代跑7-11,操作購買虛擬貨幣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確有將其申設使用之甲帳戶提供予「NANA」,業據被告
自承在卷,並有甲帳戶開戶資料及被告與「NANA」間LINE對
話紀錄在卷可稽;又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各有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受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陷於錯誤而
先後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甲帳戶,嗣經被告持以購買泰達
幣後轉入「NANA」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
黃新昌、彭瑋愷、朱沛樺、陳玲珠、余家秀、劉孟舜、葉佳
莉、謝明倫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申設之甲帳戶,確供不詳詐欺成員使用
作為收取詐騙告訴人等所得款項之工具,並以購買泰達幣之
方式,以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
事實,先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
意論。故意包括「知」與「意」之要素,「預見」其發生,
屬知之要素;「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屬意之要素。
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
於此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
能性」為前提,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之因素包括「知識」及
「用心」,蓋無知不是刑罰之對象,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
識之前提下,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之狀態,
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之發生是否具備足夠之預見可
能性。至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之智識、經
驗,例如行為人之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
為時之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5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觀諸被告與「NANA」間之LINE對話紀錄,形式上均與LINE通
訊軟體之聊天頁面相符,並無任何偽造、變造之痕跡,足可
採信。而觀之該對話紀錄,被告自113年3月28日起,經「NA
NA」以友人誤給帳號為由,而與被告取得聯繫,雙方開始互
相交換工作、年齡等資訊,於113年3月30日被告傳送「那還
不是因為會想你」而試探性傳達曖昧追求之意,「NANA」即
稱「會跟我一起努力的吧」、「我想知道你對努力賺錢的想
法」,並時不時地有意無意提及自身很會賺錢,並對被告之
追求回應「我之後如果答應你,你真的都會聽我的嗎?」,
兩人並於114年4月1日之對話中確定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見
編號42之對話),其後被告與「NANA」間,迄至114年5月31
日持續密切聯繫,每日有諸多大量關於彼此工作、生活瑣事
、心情之分享,亦有關心對方身體狀況、作息之對談。而被
告與「NANA」互稱對方為「寶寶」,並以「老公」、「老婆
」相稱,對話親暱,「NANA」並陸續傳送「我等你穩定不知
道要多久」、「聽看看我的方式呀你覺得呢」、「我覺得嫁
給你應該很棒」、「好不容易遇到你這麼貼心的」、「那你
會想給孩子怎樣的生活」、「我要給小孩的當然是最好的,
但我想要的是我們兩一起努力所提供的」、「現在的我很穩
定 我一定足夠讓你家過上好日子」、「我沒有要你放棄你
的本業呀寶寶,我以前也沒有放棄我的本業,兼職網拍變成
現在這樣」、「我只是要你撥一點時間出來,一個月多賺10
-15萬這樣而已」,並進一步鼓吹被告跟隨其經營網拍而稱
「不用囤貨包貨寄貨,有客人下單會由廠商發或給客人,寶
寶是不是很方便」、「平台跟廠商都有合作,所以都可以免
費上架到你的店鋪,所以寶寶你也可以不用找貨源」,經被
告表示「老婆我能夠慢慢來嗎 我有那個心 但我現在又開始
要去比賽了 我不想兩邊搞砸」、「我怕我錢真的不夠」等
語,「NANA」則進一步表示「對我來說你說要結完婚在來一
起經營 你知道這樣太慢了嗎??」、「結婚不用錢?婚紗
不用錢?宴客不用錢?」、「我真的不年輕了」、「我可以
陪你長大,但我沒辦法等你」等語,而營造其個人認真兼職
經營平台之形象,並以結婚為前提與被告交往,且規劃日後
與被告組成家庭共同生活,希望被告與其一起努力賺錢,顯
見被告於此期間更逐步陷入「NANA」規劃之虛偽愛情陷阱中
,顯然被告對於「NANA」愛上自己欲與其共同經營美好未來
生活等說詞已深信不疑。
⒉又被告因陷於「NANA」所編織之謊言中,依「NANA」所傳送
之網址註冊申請商戶(對話編號85-114),並與「眾小二」
客服取得聯繫完成註冊後,「NANA」要求被告下載MaiCoin
之APP,並表示「這就很像去銀行開戶的概念」、「因為是
賺人民幣」、「所以要用交易所換匯成台幣 才能領到台幣
」等語,向被告佯稱為換匯軟體,被告完成認證手續後,即
以其甲帳戶綁定(對話編號131),嗣「NANA」積極勸說被
告把錢投入眾小二平台,鼓吹被告借款以投放資金,被告於
113年4月11日原擬透過其朋友向銀行辦理增貸之方式借款(
對話編號431-445),然因增貸利息過高而作罷(對話編號4
53);被告遂於113年4月12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彈
力貸本息攤」專案貸款45萬元(對話編號454-456;國泰世
華銀行貸款契約書、放款結欠餘額證明書;本院卷第167-16
9頁)後,「NANA」即要求被告下載「Bitpie(彼特派)」A
PP以創建虛擬貨幣錢包,傳送眾小二平台四月購物季活動資
訊予被告,向被告表示如入款人民幣10萬元,即有20%回饋
金,並逐步指導被告操作Maicoin,使被告將所貸得之款項
,連同被告甲帳戶內之餘額共計50萬元(對話編號549),
依「NANA」指示操作後全數買入泰達幣(該筆購買泰達幣金
額為63萬元,尚包含「NANA」請人匯入之13萬元;對話編號
551-555、564),再透過「Bitpie」轉至「NANA」指定之電
子錢包後,轉入虛假之眾小二平台,使被告誤以為該筆款項
已轉為營運金匯至店鋪平台(對話編號552-637)。
⒊繼之,「NANA」於113年4月24日向被告表示「我是想你再參
加一次 以後就不會再投了 看你自己」、「如果我是你 我
會去車貸 然後就不要再投了」、「然後我以後有錢進來在
你那邊你就是拿5千走 讓你先去繳款你覺得呢?裡面的錢就
給她慢慢滾」、「你貸款要繳什麼 幾號 跟我說 我會幫你
負責」(對話編號0000-0000),經被告表示因行照不在其
身上而無法辦理車貸等語,「NANA」即對被告稱「你沒有先
做起來你覺得我媽會放心把我交給你?」、「我也是為了我
們的未來呀」、「我也想讓我媽放心」等語,利用被告對其
等未來生活憧憬對被告進行情緒勒索後(對話編號0000-000
0),即拐勸被告就車輛行照辦理遺失,抑或可取得行照照
片,「NANA」再介紹先前為其辦理車貸之人員予被告,被告
遂與暱稱「許 車貸專員」聯繫後,以其持用之汽車辦理貸
款,而於113年4月27日簽約貸款30萬元(對話編號0000-000
0、編號1341及汽車貸款資料;本院卷第179-183頁),緊接
著「NANA」要被告盡量湊足50萬元資金,以把握眾小二上開
4月份回饋活動之最後期間,向被告探詢「房子現在貸款多
少」、「房子的銀行鑑價多少」、「那為什麼你不能房子?
」(對話編號1252),見被告無法辦理房貸後,又向被告表
示「那你可以手機貸嗎 放心我都會繳」,被告聯繫貸款人
員後,向「NANA」表示其估計車貸及2支手機貸款,各應可
取得26萬5000元、3萬8400元、4萬5000元,合計34萬8400元
(對話編號1436),「NANA」即要被告聯繫眾小二客服人員
,詢問是否能以38萬元參與活動並先入款部分資金後進行名
額卡位,經客服回覆可以後,「NANA」即要求被告先入款4
萬元,被告遂依同前「NANA」教導之方式,自行存入4萬元
至Maicoin買入泰達幣,再透過「Bitpie」將款項轉入虛假
之眾小二平台入金(對話編號0000-0000、1635),嗣車貸
扣除業務費實際取得26萬1070元(對話編號1498),被告又
依「NANA」指示將其中26萬前述同樣方式投入平台(對話編
號1499)。
⒋是依上開對話所示互動情況,被告基於對女友之信任,不疑
有他,不惜窮盡方法貸得款項,將款項投入「NANA」所給虛
假之眾小二入金平台,然被告自114年5月8日起,其信用卡
款、信用貸款、汽車貸款、手機貸款等分期應繳費用緊接而
來(對話編號1555),被告債務纏身,欲動用眾小二平台內
款項,然「NANA」要求被告另尋途徑籌款而稱「你現在就是
要想辦法 你還有沒有管道弄到」(對話編號1807),並向
被告表示不可動用眾小二平台內投入款,因該筆款項係其2
人以後的錢、要一起拿出來買房用(對話編號1808、1809)
,嗣對於被告一再表示有上述債務利息壓力,甚對於無法操
作平台取回款項甚為焦慮時(對話編號1755),「NANA」或
藉詞推託稱「你先不要焦慮 反正錢都在裡面」、「乖乖寶
寶 現在你的心情比較重要 我們明天會處理好 好嗎」、「
你先拿手邊有的錢去繳你的費用 我回去再轉給你」(對話
編號1765、1757),或多次消失而自113年5月31日後起即未
出現,於113年6月24日將被告封鎖(對話編號1871)。
⒌而依被告供稱:我之所以依照「NANA」指示,將告訴人匯入
我甲帳戶內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指定錢包,是因為「NA
NA」跟我說那是眾小二投資款,她說她匯款交易達到上限,
所以借我的帳戶,而當時有參加活動,所以要盡快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53頁);稽之被告與「NANA」間對話紀錄,在被
告上述投入自有資金之同時,「NANA」利用被告對眾小二投
資平台之事業深信不疑,自113年4月17日開始陸續以「我朋
友等等會匯5千給你 晚點在處理到我店鋪裡給我吧」、「我
朋友很煩欠我很多 一次一次轉」、「她說找到多少人幫他
轉就誰 所以 會這樣」等理由,請被告將該等款項以前述相
同操作方式入金至眾小二平台(對話編號817、836),且匯
入被告甲帳戶之款項,亦均經備註為「儲值眾小二營運金」
,是被告所辯核與其等對話之內容均相符,足證被告前揭辯
解並非無據。
⒍又依被告之供述及甲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7-30頁)所示
,甲帳戶係被告為加入好市多會員而申辦(見偵卷第20頁)
,且有多筆信用卡款、電支交易、款項存提等交易紀錄,斯
時被告更是以甲帳戶綁定上開入金平台,作為其經營眾小二
店鋪之帳戶,是本案與一般提供予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之人,
係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之帳戶有別。而被告應係對
於「NANA」之情感與信任程度,已與一般人有所區別,方對
「NANA」所為訛語深信不疑,設若被告真有與「NANA」共同
犯罪之意或預見提供甲帳戶或「NANA」所稱入金眾小二平台
之事,恐為對方利用以收贓或洗錢之可能,應不至傾其所有
,不惜貸款也要跟隨「NANA」而挹注自有資金,導致自己背
負信貸、車貸、手機貸而負債累累,蒙受至少84萬元之財產
損失外,並使個人使用所需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徒增諸
多不便,益見本案確實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共犯詐欺及洗
錢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
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總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新昌 113年4月28日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黃新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20時44分許至 113年4月30日 18時33分許 22萬元
2 彭瑋愷 113年4月6日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彭瑋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6日 13時16分許 5萬元
3 朱沛樺 113年3月底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朱沛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7日 15時28分許至113年5月1日 1時29分許 50萬元
4 陳玲珠 113年4月間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陳玲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4日 22時許至113年5月3日17時58分許 9萬6000元 5 余家秀 113年1月初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余家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9日 17時32分許至113年52日20時4分許 8000元 6 劉孟舜 113年3月19日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劉孟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7日 23時57分許至113年4月20日 0時6分許 9萬元
7 葉佳莉 113年4月28日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葉佳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6日 13時17分許 3000元
8 謝明倫 113年4月初 以假投資為由,要求匯款,致告訴人謝明倫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7日 17時14分許 5萬元
【附表二】
1.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張登堯,帳號:000000000000)(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7-30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張登堯)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31頁)3.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陳報單(黃新昌)(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41頁)4.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黃新 昌)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43頁)5.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黃新昌)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49-50頁)6.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黃 新昌)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51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新昌)(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53-54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新昌)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55-57頁)9.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陳報單(彭瑋愷)(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63頁)10.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交易紀錄、匯款紀 錄截圖(彭瑋愷)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69-85頁)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彭瑋愷)(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87-88頁)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彭瑋愷)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89頁)1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彭瑋愷)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93頁)1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彭瑋愷)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95頁)15.陳報單(朱沛樺)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99頁)16.轉帳交易紀錄(朱沛樺)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04頁)17.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朱沛樺)(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05-111頁)18.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朱沛樺)(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12-113頁)1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朱沛樺)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14頁)2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朱沛樺)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15-116頁)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朱沛樺)(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17-118頁)2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朱沛樺)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19頁)2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陳玲珠)(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23頁)2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陳玲珠)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25頁)2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玲珠)(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33-135頁)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玲珠)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41頁)2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玲珠)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43-144頁)2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陳玲珠)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45頁)29.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帳號、電商平台、帳戶交易明細、電 子錢包提領明細翻拍照片(陳玲珠)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47-150頁)3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陳報單(余家秀)(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53頁)3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余家秀)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61頁)3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余家秀)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63頁)3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家秀)(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65-166頁)3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余家秀)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67-169頁)35.存摺封面、帳戶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余家秀)(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71頁)3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帳號、對話紀錄、電商平臺截圖(余 家秀)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71-175頁)3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劉孟舜)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81頁)3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孟舜)(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89-190頁)3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劉孟舜)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91頁)4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劉孟舜)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93-194頁)41.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孟舜)(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95-197頁)42.帳戶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表(劉孟舜)(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199-203頁)4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葉佳莉)(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07頁)
4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葉佳莉)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09頁)4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葉佳莉)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17-218頁)4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葉佳莉)(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21-222頁)4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葉佳莉)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25頁)48.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葉佳莉)(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27-240頁)4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謝明倫)(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43頁)5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謝明倫)(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44頁)5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謝明倫)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45-246頁)5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謝明倫)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47頁)5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謝明倫)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48頁)54.轉帳交易紀錄(謝明倫)
(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51頁)55.電商平臺、Line帳號、對話紀錄截圖(謝明倫)(113年度偵字第52515號卷第252-255頁)◎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
56.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89-91頁)57.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台虛擬資產查詢報告(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05-116頁)58.BitoPro註冊、身分驗證、銀行綁定教學(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17-160頁)59.國泰世華銀行放款結欠餘額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影本(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67-169頁)60.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太平分社借據、借款歸戶明細表
(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73-175頁)61.債權讓與同意書、行車執照
(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79-183頁)62.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張登堯)(114年度金訴字第408號卷第187-5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