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673號
TCDM,114,金訴,267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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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元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
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
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元生被訴對告訴人林慶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等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調偵字第764、765、766、767號提起公訴,於民
國114年3月31日繫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處罪刑(尚未確定)在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而本案係於114年6月13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3日中檢介海114偵緝723字第114907
4077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就上開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上開規定
,本院不得逕行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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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