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398號
TCDM,114,金訴,239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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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 YAU YIP(中文名:馬友業,香港籍





WONG TSZ LOK(中文名:黃子洛香港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賴宏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7
42號、第2466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MA YAU YIP(中文名:馬友業)】犯如「主文附表」編號6、8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6、8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WONG TSZ LOK(中文名:黄子洛)】犯如「主文附表」編號1至5、12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1至5、12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宏城】犯如「主文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至18、20、21、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MA YAU YIP(中文名:馬友業,下稱馬友業)、WONG TSZ L OK(中文名:黄子洛,下稱黄子洛)、賴宏城分別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114年2月11日、114年2月22日起,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MW國際-曹孟德」、 「MW國際-暴力熊」、「MW國際-炎炎」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黃子洛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 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馬友業擔任領取內有人頭帳戶金 融卡之包裹及提領詐欺贓款之「取簿手」及「車手」工作, 黃子洛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賴宏城則負責將 詐騙集團騙得之金融卡試驗正常使用後,再依上手指示將金 融卡丟包予車手,並收取車手取款後丟包之贓款即「收水」 工作。
二、黄子洛與「MW國際-曹孟德」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 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黄子洛依「MW國際-曹孟 德」之指示,於114年2月19日某時許,前往指定地點領取人 頭帳戶金融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 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並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交付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三、馬友業與「MW國際-曹孟德」、「MW國際-炎炎」及所屬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對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 號1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寄出。再由 馬友業依「MW國際-曹孟德」、「MW國際-炎炎」之指示,於 114年2月25日上午某時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空軍一號,領取裝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並依指示將取得之 金融卡放置在指定地點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四、賴宏城與「MW國際-曹孟德」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 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將 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即附表四編號11)寄出。 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取裝有上開金融卡之包裹後,由賴



宏城依「MW國際-曹孟德」之指示,於114年2月25日上午某 時許,在臺中市東光園路附近,取得上開金融卡並進行測試 工作。 
五、馬友業、賴宏城與「MW國際-炎炎」、「MW國際-曹孟德」及 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4 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編號 1至4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馬友 業依「MW國際-炎炎」、「MW國際-曹孟德」之指示,於114 年2月25日某時許,前往賴宏城停放車輛之地點旁,取得賴 宏城丟包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即附表四編號3、4)後,馬友 業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在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地點 ,提領附表三編號1、2所示金額,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3、4部分,馬友業未及提 領即為警查獲而洗錢未遂。
六、黃子洛賴宏城與「MW國際-曹孟德」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 三編號5至7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方式,對附表 三編號5至7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 表三編號5至7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編號5至7示金額至附表 三編號5至7示之人頭帳戶,再由黃子洛依「MW國際-曹孟德 」之指示,於114年2月25日15時許,前往賴宏城停放車輛之 地點旁,取得賴宏城丟包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即附表四編號 6、7)後,黃子洛於附表三編號5、6所示時間,在附表三編 號5、6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三編號5、6所示金額,並將附表 三編號5提領之款項放置在臺中市大慶夜市附近草叢,由賴 宏城依「MW國際-曹孟德」之指示前往收取,以此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三編號7部分,黃子 洛未及提領即為警查獲,在警控制下將款項領出,而洗錢未 遂。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馬友業、黃子洛賴宏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3人、辯護人及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



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本判決所引用被告馬友業、賴宏城 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就被告馬友業、賴宏城涉犯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友業、黃子洛賴宏城於警詢、 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馬友業 見偵11742卷一第29至38、401至402頁、偵11742卷二第161 至165頁、本院卷第59至62、181、213至221頁;被告黃子洛 見偵11742卷一第71至79、405至406頁、偵24663卷第19至26 、213至215頁、偵11742卷二第177至180頁、本院卷第63至6 6、181至182、213至221頁;被告賴宏城見偵11742卷一第14 1至151、153至155、407至409頁、偵11742卷二第167至171 頁、本院卷第55至58、182、213至221頁),核與附表一、 二、三「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附表一、二、三「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18、20、21、23所示之物扣案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馬友業、賴宏城加入詐欺集團後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 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就被告馬友業、賴宏城於本案所犯首次犯行即附表二編 號1、2部分,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核各被告所為:
 ⒈被告馬友業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贅載洗錢罪名部分, 業經檢察官予以更正刪除,起訴書漏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部 分,業經檢察官予以補充並經本院告知罪名);就附表三編 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附表三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 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⒉被告黃子洛就附表一編號1至5及附表三編號5、6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7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⒊被告賴宏城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贅載洗錢罪名部分, 業經檢察官予以更正刪除,起訴書漏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部 分,業經檢察官予以補充並經本院告知罪名);就附表三編 號1、2、5、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就附表三編號3、4、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馬友業、黃子洛賴宏城就上開除參與犯罪組織外之犯 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㈣被告馬友業、黃子洛賴宏城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馬友業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5罪, 被告黃子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及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8 罪,被告賴宏城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對象不同,均應分論併罰 。
 ㈥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馬友業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如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 編號1至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馬友業供 述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本院卷第221頁),且其就附表二編 號1取得之金融卡已交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至其再取得其 中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金融卡業經查扣,另其就附表三編 號1、2所提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4000元亦經查扣, 被告馬友業已無其他犯罪所得,故就被告馬友業所犯上開各 次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⒉被告黃子洛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至5及附 表三編號5至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黃子



洛供述其獲有114年2月17日至同年月24日共8日、每日3000 元之報酬共計2萬4000元(本院卷第221頁),並自動繳交2 萬4000元,有本院收據存卷可憑(本院卷第345頁),另其 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提款項均已交付上手,就附表三編號5 所提款項4萬5000元已交付被告賴宏城,就附表三編號6所提 款項9萬9000元業經查扣,再附表三編號5、7所示人頭帳戶 內所餘款項,已配合警方提領後經查扣,被告黃子洛已無其 他犯罪所得,故就被告黃子洛所犯上開各次犯行,均應依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賴宏城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如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 編號1至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又被告賴宏城供 述未因本案獲有報酬(本院卷第221頁),且其就附表二編 號2取得之金融卡及就附表三編號5收水之4萬5000元均經查 扣,已無其他犯罪所得,故就被告賴宏城所犯上開各次犯行 ,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黃子洛之辯護人雖認被告黃子洛前開犯行亦符合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之規定,惟被告黃子洛所犯如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詐欺集團所獲全部犯罪所得未經 檢警查扣。另警於114年2月25日8時許,已懷疑被告黃子洛 為詐欺集團成員而對其進行跟監,並進而發現被告馬友業、 賴宏城疑為同夥詐欺集團成員,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考 (偵11742卷一第21至25頁),是被告黃子洛於114年2月25 日如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犯行,全程在員警跟監下,則員警 於掌握被告黃子洛關於附表三編號5至7之犯罪事證後,對其 進行盤查、搜索並查扣相關犯罪所得,難認員警扣押犯罪所 得與被告黃子洛之自白具因果關係。又被告黃子洛並未供出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具體情資供檢警追查,此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文暨檢附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05至3 29、357至502頁),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 規定之適用。
 ⒌被告賴宏城雖供出招募其加入詐欺集團之上手游書榮,且因 其供述使員警循線查獲游書榮,惟依前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函文暨檢附資料,游書榮係招募被告賴宏城及安排 車手住宿飯店及租賃腳踏車等事宜,依其分工情狀,尚難遽 認游書榮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而 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之要件不符,無從依該 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⒍被告馬友業、賴宏城就附表三編號3、4及被告黃子洛、賴宏 城就附表三編號7所犯洗錢部分止於未遂,原得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3人就本案所犯洗錢部分均符



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要件;另被告馬友業 、賴宏城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自白 不諱,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 刑,惟上開被告就本案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則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量刑 時併予衡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馬友業、黃子洛、賴宏 城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 分工騙取他人財物,且就附表一、三部分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3人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處於受指揮地位之分工情節及 參與程度、各被害人受損程度,並考量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所犯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符合上開減刑要件,又 被告馬友業、賴宏城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鐘芳萍無 條件達成調解,被告黃子洛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古 千慧以7000元成立調解,被告黃子洛賴宏城與附表三編號 5所示之告訴人簡祥宇各以2000元成立調解,且被告黃子洛 已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333至335頁)、被 告黃子洛付款憑證(本院卷第347至351頁)在卷可參,兼衡 被告馬友業、賴宏城前無犯罪紀錄,被告黃子洛另有詐欺案 件繫屬於法院審理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 賴宏城供出上手具體情資之態度,暨被告3人自陳之智識程 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2至223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刑。至於被告3人想 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 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 ,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 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另衡酌被告3人所犯各罪之罪質 相同,犯罪情節相似,時間間隔不長,依其等所犯上開各罪 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等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 犯罪傾向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
 ㈠被告黃子洛已自動繳回其114年2月17日至同年月24日共8日、 每日3000元之報酬共計2萬4000元,已如上述,故就其中114 年2月19日即附表一部分所獲報酬3000元,係本案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報酬 2萬1000元,則係被告黃子洛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應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4所示被告馬友業持用之物,係供其 詐欺犯罪使用之物;附表四編號5、6、7所示被告黃子洛



用之物,係供其詐欺犯罪使用之物;附表四編號10至18、21 、23所示被告賴宏城持用之物,係供其詐欺犯罪使用或預備 使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07至208頁) ,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或刑法第3 8條第2項規定,分別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9萬4000元,係被告馬友業就附表 三編號1、2提領之詐欺贓款;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9萬 9000元,係被告黃子洛就附表三編號6提領之詐欺贓款;扣 案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4萬5000元,係附表三編號5部分由 被告黃子洛提領後交由被告賴宏城收水之詐欺贓款,亦據被 告3人供承明確(本院卷第207至208頁),核分別屬被告3人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對被 告3人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10萬5000元, 係被告黃子洛為警查獲後,配合警方持附表四編號7所示金 融卡提款之款項,包含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人受騙匯款77元 、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人受騙匯款4萬1123元及其他不詳被害 人所匯款項,就該77元、4萬112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其餘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2萬2000元,被告賴宏城供述係 自己開計程車合法賺取之金錢,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具關聯性 或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手機, 被告賴宏城供述並未作為本案犯罪使用,復查無與本案具關 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文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二編號1 馬友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二編號2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三編號1 馬友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三編號2 馬友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三編號3 馬友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三編號4 馬友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三編號5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三編號6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三編號7 黃子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賴宏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黃森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某時許,以假中獎之方式詐騙黃森茂,並佯稱須支付網銀安全費云云,致黃森茂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19日12時18分 3萬元 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2月19日12時34分 ⑵114年2月19日12時36分 ⑶114年2月19日12時51分 ⑷114年2月19日12時52分 ⑸114年2月19日12時53分  ⑴8萬7000元 ⑵1萬3000元 ⑶9000元 ⑷2萬元 ⑸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 1.證人即被害人黃森茂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41至44頁)  2.黃森茂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663卷第51至52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偵24663卷第65至67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24663卷第71至75頁) 3.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1、48頁) 4.林依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3、46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4663卷第27至30頁) 6.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85至188頁) 114年2月19日12時21分 2萬9000元 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19日12時26分 2萬8000元 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19日12時29分 2萬9985元(另有15元手續費) 林依璇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2月19日12時39分 ⑵114年2月19日12時40分 ⑶114年2月19日12時41分 ⑷114年2月19日12時41分 ⑸114年2月19日12時42分 ⑹114年2月19日12時43分 ⑺114年2月19日12時44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均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洲際門市) 2 胡綺紋(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某時許,以假中獎之方式詐欺胡綺紋,並佯稱需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胡綺紋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19日12時21分 4萬元 林依璇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胡綺紋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97至98頁)  2.胡綺紋報案資料: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663卷第99至100頁) ⑵支付頁面截圖(偵24663卷第101至103頁) 3.林依璇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3、46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4663卷第27至30頁) 5.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88至191頁) 114年2月19日12時27分 4萬9985元 林依璇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19日12時28分 2萬9985元 林依璇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王竑頤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2時許,以假中獎之方式詐欺王竑頤,並佯稱需匯款開通權限領獎云云,致王竑頤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19日13時6分 1萬4001元 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19日13時16分 1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王竑頤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77至81頁)  2.王竑頤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663卷第85至8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663卷第87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24663卷第89頁) 3.林依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1、48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4663卷第27至30頁) 5.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87頁) 4 古千慧(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3時許,以假中獎之方式詐欺古千慧,並佯稱需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古千慧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19日12時55分 4萬9947元(另有15元手續費) 林依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2月19日13時7分 ⑵114年2月19日13時8分 ⑶14年2月19日13時9分 ⑷114年2月19日13時9分 ⑸114年2月19日13時10分 ⑹114年2月19日13時11分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古千慧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109至110頁)  2.古千慧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663卷第111至11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663卷第113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24663卷第115至117頁) 3.林依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5、47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4663卷第27至30頁) 5.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93頁) 5 蔡侑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9時19分許以假中獎之方式詐欺蔡侑霖,並佯稱須開通匯款功能云云,致蔡侑霖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19日13時3分 4萬5100元(另有12元手續費) 林依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蔡侑霖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119至130頁)  2.蔡侑霖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663卷第120、129、134頁) ⑵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聊天紀錄、交易資料(偵24663卷第131至133、139頁) 3.林依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偵24663卷第35、47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4663卷第27至30頁) 5.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94至195頁) 114年2月19日13時6分 1萬5100元(另有12元手續費) 林依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寄時間 寄出之帳戶金融卡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莊偉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在網路刊登貸款訊息,莊偉忠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對莊偉忠佯稱:信用不好辦貸款,需使用帳戶及金融卡、密碼,創造良好信用及金流,以利申辦貸款云云,致莊偉忠陷於錯誤,將右列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2月24日9時30分許,在空軍一號貨運站中壢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將金融卡寄出。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莊偉忠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一第337至342頁)  2.莊偉忠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742卷二第69至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42卷一第343至344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偵11742卷一第345至348頁) 2 丁巧如(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22時28分許,以臉書帳號「Patrik」對丁巧如佯稱:可領取基金會福利金云云,致丁巧如陷於錯誤,除依指示轉帳繳交保證金外,並將右列金融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2月24日23時59分許,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將金融卡寄出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雅門市。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丁巧如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一第351至355頁)  2.丁巧如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742卷一第3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42卷一第357至358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交貨便資料、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11742卷一第359至363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鍾芳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某時許,在臉書上佯以出售小木屋組合屋,致鍾芳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19分 4萬4000元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 114年2月25日13時2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無尾熊門市) 1.證人即被害人鍾芳萍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二第93至100頁)  2.鍾芳萍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742卷二第87至89、101至10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42卷二第91頁) 3.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43至45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11742卷一第306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1742卷二第37至41頁) 114年2月25日13時3分 2萬元 114年2月25日13時4分 4000元 2 劉柏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詐騙劉柏雍,致劉柏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 4萬9983元 楊宗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 114年2月25日13時12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復興北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劉柏雍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二第109至112頁)  2.劉柏雍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742卷二第103至105、113至11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42卷二第107至108頁) 3.楊宗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47至50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11742卷一第306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1742卷二第37至41頁) 114年2月25日13時13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3時13分 1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3 黃以情(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在臉書賣場佯以要向黃以情購買蜂膠膏乳液,並欲使用宅配通,再佯以宅配通交易有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以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3時9分 9985元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金融卡持有中) 未及提領 未及提領 未及提領 1.證人即告訴人黃以情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一第313至314頁)  2.黃以情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742卷一第311、315頁) 3.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43至45頁) 114年2月25日13時11分 9985元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5日13時15分 2015元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胡氏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3時24分前某時許,以臉書社團佯稱欲向胡氏容購買奶粉,並表示要以交貨便匯款繳納,需簽署金流協議云云,致胡氏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3時24分 2萬4021元(另有12元手續費)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胡氏容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一第319至323頁)  2.胡氏容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742卷一第317、325至326頁) 3.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43至45頁) 5 簡祥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2時35分前某時許,對簡祥宇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佯以須測試驗證云云,致簡祥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35分 4萬5077元 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黄子洛 114年2月25日12時42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高橋店) 1.證人即告訴人簡祥宇警詢中之證述(偵11742卷二第131至132頁)  2.簡祥宇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742卷二第127、133至13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42卷二第129至130頁) 3.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55至58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1742卷二第37至41頁) 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2時44分 5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6 莊碧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某時許,在臉書上佯以出售組合屋云云,致莊碧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4時39分 10萬元 莊偉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子洛 114年2月25日15時17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幸福讚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莊碧雲 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141至142頁) 2.莊碧雲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663卷第143至14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4663卷第145頁、偵11742卷二第115至117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照片(偵24663卷第147至165頁) 3.莊偉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51至53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96至198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1742卷二第37至41頁) 114年2月25日15時17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18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19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20分 1萬9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7 蔡易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23時1分許,在臉書社團佯稱欲向蔡易霖購買商品,並表示要以交貨便匯款繳納,需簽署金流協議云云,致蔡易霖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5時8分 4萬1123元 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子洛(金融卡持有中) 黃子洛未及提領,其為警查獲後,在警控制下,於114年2月25日15時30分至15時3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幸福讚門市),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共計10萬5000元(含其他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證人即告訴人蔡易霖警詢中之證述(偵24663卷第167至169頁)  2.蔡易霖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663卷第171至173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742卷一第327、333至334頁、偵11742卷二第137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交貨便截圖(偵24663卷第177至182頁) 3.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1742卷二第55至58頁) 4.提領畫面截圖(偵24663卷第199至201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11742卷二第37至41頁)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受執行人 備註 1 三星A15手機1支 馬友業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1 2 現金新臺幣9萬4000元 馬友業 偵11742卷二第213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66號編號1 3 楊宗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馬友業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2 4 莊偉忠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馬友業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3 5 iPhone 12 PRO手機1支(含2張SIM卡) 黃子洛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4 6 莊偉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黃子洛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5 7 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黃子洛 偵11742卷二第195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71號編號6 8 現金新臺幣9萬9000元 黃子洛 偵11742卷二第213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66號編號2 9 現金新臺幣10萬5000元 黃子洛 偵11742卷二第213頁114年度保管字第2566號編號3 10 ASUS筆電1臺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5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6 SIM卡4張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7 插卡機1個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8 讀卡機2個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9 現金新臺幣2萬2000元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20 現金新臺幣4萬5000元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21 iPhone 6S手機1支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22 iPhone 14PRO MAX手機1支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23 iPhone 12手機1支 賴宏城 偵11742卷一第1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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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