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144號
TCDM,114,金訴,2144,2025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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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41、2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廷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
32號、114年度偵字第11884號、114年度偵字第15091號)及追加
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高廷睿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高廷睿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間,經由暱稱「鐵哥」, 名為「林秉宏」,年約30、40歲,住所、電話均不詳,無法 聯絡之男子,(下稱「鐵哥」)之人介紹加入暱稱「鐵哥」 以及年約30歲左右、自稱「廖華強」,真實姓名、住所、電 話均不詳,無法聯絡之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高廷睿並與 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高廷睿遂依「廖華強 」之指示,搭乘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附表一所示 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領取地點領得上開提款卡後,持 上開2帳戶之各該提款卡(共2張提款卡)前往臺中市一中商 圈內不詳地點,並交付予「廖華強」。嗣上開被害人發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共19人陷於錯誤,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 內,高廷睿遂依「廖華強」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 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 額之詐得款項,並將上開贓款在附表二所示提領地點附近不



詳地點交付予「廖華強」,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 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嗣上開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豐原、大雅、第五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業經被告高廷睿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字1741號卷第31~34、117~1 25、171~180、181~20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即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指證明確(見偵 字第11884號卷第29~31頁;本院金訴字1741號卷第117~125 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職務報告 、領取包裹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領取紀錄翻拍 照片、包裹領取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號000-00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 陳報單(洪嫚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洪嫚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洪嫚翎)、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嫚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Line及IG對話紀錄截圖(洪嫚翎)、託運單翻拍照片(洪嫚 翎)(見偵字第11884號卷第21~22、32、33、35-36、37、3 9、41、43、45-46、47-61、6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 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業經被告高廷睿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435~436頁 ;偵字第11884號卷第91~93頁;偵字第15091號卷第105~106 頁;本院金訴字1741號卷第31~34、117~125、171~180、181 ~20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分 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指證明確(黃子恩部分: 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127~131頁,本院金訴字第1741號卷 第117~125頁;鄭博允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145~14 9頁;侯妤珏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167~177頁,本 院金訴字第1741號卷第171~180、181~206頁;劉馥昀部分: 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207~211、195~205頁;曾小晏部分 :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261~267頁;陳柏瑋部分:見偵字 第12232號卷一第279~281頁,本院金訴字第1741號卷第117~ 125頁;林育萱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293~295頁; 徐婕芸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303~307頁;陳冠志



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317~321頁,本院金訴字第1741 號卷第117~125頁;范嘉柔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32 9~333頁,本院金訴字第1741號卷第117~125頁;劉芷岑部分 :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343~345頁,本院金訴字第1741號 卷第117~125頁;林梅雀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409~ 413頁;黃莉雅部分: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423~425頁; 吳協鴻部分:見偵字第15091號卷第35~37頁;林冠廷部分: 見偵字第17898號卷第39~45、47~50頁;江欣竑部分:見偵 字第17898號卷第77~79頁;楊艾部分:見偵字第17898號卷 第87~88頁,本院金訴字第171~180、181~206頁;陳美惠部 分:見偵字第17898號卷第109~110頁;謝玉亭部分:見偵字 第17898號卷第101~102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豐東派出所職務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行車路線紀錄、 領款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領款地點列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子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 子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博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鄭博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侯妤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侯妤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馥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劉馥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小晏)、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曾小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陳柏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柏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育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育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婕芸)、花蓮縣警 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徐婕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冠志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冠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范嘉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范嘉柔)、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芷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劉 芷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莉雅)、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黃莉雅)(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45~51、89、 91~94、97~109、111~113、123~125、133~135、141~143、1 51~153、163~165、179~181、191~193、227~229、245、257 ~259、273、275~277、283、289~291、297、299~301、309~ 311、313~315、323、325~327、335~337、339~341、347~34 9、407、415~417、419~421、427頁)、職務報告、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領款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協鴻)、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吳協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協鴻 )、轉帳交易明細(吳協鴻)、對話紀錄截圖(吳協鴻)( 見偵字第15091號卷第25、41、43~57、69~71、73~75、77、 79、81~8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 書、警員114年2月9日職務報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 領時間一覽表、詐欺車手高廷睿提領熱點、113年11月28日 臺中軍功郵局ATM監視器畫面擷圖、全家臺中金順店監視器 畫面擷圖、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高廷睿叫車紀錄、被害人 林冠廷遭詐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與不詳施詐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江欣竑 遭詐騙資料: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竹村分隊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楊艾遭詐騙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Instagrm帳號:shasringIdeas 、LINE暱稱「中通金融」、「李天一」、「林俊嘉」之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匯款49,985元、49,983元之交 易畫面擷圖、被害人謝玉亭遭詐騙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被害人陳美惠遭詐騙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Instagrm帳 號:shasringIdeas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匯 款9,988元、6,988元之交易畫面擷圖、鄭振源之中華郵政龍



潭大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熱點 帳戶資料、交易明細、楊志明之中華郵政臺南普濟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熱點帳戶資料、交易 明細(見偵字第17898號第17~20、21~22、23~25、37~38、1 29~134、51~61、65~75、81~85、89~99、103~107、111~120 、121~123、125~127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 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亦以倘詐欺集團向 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 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 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如能證明該帳戶內 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 之洗錢罪,亦得參照。則本案被告高廷睿與暱稱「鐵哥」, 名為「林秉宏」,年約30、40歲成年男子以及年約30歲左右 男子、自稱「廖華強」,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共同 實施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核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乃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其先行詐 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再對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被害人等19人加以詐騙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 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復由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 領時間、提領地點、領得提領金額所示之款項後,各於附表 二所示之提領地點附近將該等詐得之款項交付予自稱「廖華 強」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詐欺 所得之本質、去向,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 ,已達到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 ,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 稱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高廷睿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 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罪;就附表二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 



 ㈢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 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 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 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 10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被告雖未實際對被害人實施詐騙 ,然其依自稱「廖華強」之人指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 2張提款卡,再將該等提款卡交付「廖華強」;就犯罪事實 一㈡即附表二而被告雖未實際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然其依自 稱「廖華強」之人指示提領贓款,再將贓款交付「廖華強」 ,以上均據被告供承綦詳,已敘明在前,足見被告有以自己 犯罪之故意,且其所為已係本案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以及洗錢等犯行歷程中 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分擔本案犯行之一部,揆諸前揭說 明,足認被告與「鐵哥」、「廖華強」之人,即有詐欺取財 、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與 部分行為分擔,自應就上開犯行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甚明, 並論以共同正犯。
 ㈣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要旨參照)。是如附表二編號2、4、8、10、11、15、17 、18所示部分,被害人等雖各有先後數次之匯款,然其詐騙 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均相同,被害法益為同一人之個人財 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㈤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 詐術而無故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2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二所 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其行為分別具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對於如附表二所示19名被害人所 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告於偵查及本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已就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為自白,且被告並未取得犯罪所得,爰均依前揭規定,就其 等本案犯行,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被 告業於偵、審時均已自白犯行,業如前述,且其並未獲有任 何犯罪所得,亦詳敘於后;是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各從一重以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般洗錢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 時,予以審酌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附此敍明。  ㈦爰審酌被告高廷睿於111年間因犯洗錢罪由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金訴字1741號卷第 19~23頁、本院金訴字第2144號卷第17~21頁),竟又為本案 犯行,已見其素行非佳,然被告於本案雖未親自參與詐騙行 為人之犯行,但其收取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又 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先後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如附 表二所示之帳戶之款項,再行交付予「廖華強」,共同以詐 術方式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助長詐騙犯罪,破壞金融 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造成被害人等受有前開財物之 損失,更同時使上開不詳之人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免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 之猖獗,破壞經濟秩序,已損及社會成員相互交易之信賴基 礎,並慮及各該被害人被害金額之多寡,情節輕重有別,以 及被告犯後分別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 ,然未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之 犯後態度,又對於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被告業於偵、 審時均已自白犯行,且量刑時須衡酌其並未獲有任何犯罪所 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減輕其刑一節;暨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高職畢業,目前在做工,日收入約新 臺幣2000元,未婚,無子女,父亡,不需要扶養母親,經濟 狀況貧困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17 41號卷第204頁)等一切情狀,暨起訴書具體求刑之意見分 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案 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



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 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 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 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否認因本案獲有報酬(見偵字第12232號卷一第436頁, 偵字第11884號卷第92頁,偵字第15091號卷第106頁;本院 金訴字1741號卷第123頁、第179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確有獲得實際利益,自無從認其有何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 收或追徵。至被告遂行本案一般洗錢犯罪所掩飾、隱匿之財 物,並無證據證明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其所有,尚難認被 告就此部分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之處分權,自無從就被害 人匯入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 沒收。  
 ㈡被告詐得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並未扣案,且已交予「 廖華強」,而上開提款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扣案,並可 隨時向銀行申請補發,予以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 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 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提領如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均已轉交「廖華強」,該等款項固為被告犯本 案一般洗錢罪之洗錢標的,然已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屬被告 實際掌控中,被告對該等款項已無管理、處分權限,倘對其 宣告沒收並追徵該等未扣案之財產,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第5款,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⒈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洪嫚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4日年某時,在IG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洪嫚翎觀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需提供銀行匯款帳號,又稱匯款失敗,需寄送銀行融卡,洪嫚翎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金融卡。 113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9日8時48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八國站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⒈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黃子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8時28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向黃子恩佯稱:需以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又稱需從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並轉帳證明為本人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15分許 1萬4123元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24分許 1萬4000元 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⒉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鄭博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11時6分許,假冒網拍買家、賣貨便客服、金管會客服,向鄭博允佯稱:需以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又稱需進行驗證云云,致鄭博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1時59分許 4萬9983元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10分許 8萬元 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7日12時1分許 4萬9988元 113年11月27日13時51分許 6012元 ⒊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侯妤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9時13分許,假冒網拍買家、賣貨便客服、銀行專員,向侯妤珏佯稱:需以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又稱需開啟個資驗證云云,致侯妤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3分許 3萬101元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11分許 5萬元 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⒋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劉馥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前某時,在IG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劉馥昀觀覽後,遂私訊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需提供銀行匯款帳號,又稱帳戶未設定第三方支付金流匯入權限云云,致劉馥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17分許 5萬1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58分許 4萬9000元 統一超商保康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7日12時25分許 999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豐原醫院(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7日12時26分許 9999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27分許 9999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2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52分許 2萬元 ⒌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曾小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某時許,假冒網拍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銀行語音專員,向曾小晏佯稱:需以黑貓宅急便寄送商品,又稱未完成連結收款帳戶,並要求確人非人頭帳戶云云云云,致曾小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45分許 2萬9102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52分許 9000元 ⒍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陳柏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23時許,假冒網拍買家、蝦皮客服、銀行客服專員,向陳柏瑋佯稱:需以蝦皮購買商品,又稱可協助開通第三方認證,需簽署三大保證協議書,並開通匯款功能云云,致陳柏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16分許 7萬9461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台中商銀南陽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7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7日13時34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7日13時35分許 1萬4000元 ⒎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林育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3時50分許,假冒網拍買家、賣貨便客服、中華郵政客服專員,向林育萱佯稱:需以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又稱需升級賣貨便云云,致林育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24分許 4萬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28分許 5萬元 南陽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⒏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徐婕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前某時,在IG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並假冒銀行專員,徐婕芸觀覽後,遂私訊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需提供銀行匯款帳號,又稱需匯款領取獎金云云,致徐婕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40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全家超商永康門市(臺中市○○區○○路000○0號) 113年11月20日15時46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20日15時45分許 1萬4105元 113年11月20日15時47分許 2萬元 ⒐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陳冠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某時許,假冒網拍買家、蝦皮客服、玉山銀行客服專員,向陳冠志佯稱:需以蝦皮購買商品,又稱未簽署金流服務,需驗證帳戶云云,致陳冠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3分許 12萬312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2時14分許 6萬元 南陽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7日12時15分許 6萬元 113年11月27日12時16分許 3000元 ⒑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范嘉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13時許,假冒網拍買家、7-11線上客服、中華郵政客服專員,向范嘉柔佯稱:需以7-11賣貨便購買商品,又稱未簽署誠信交易協議,開啟身分驗證云云,致范嘉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6分許 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26分許 6萬元 統一超商康泰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 113年11月27日13時7分許 9989元 113年11月27日13時7分許 1萬4元 ⒒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劉芷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11時許,以IG上聯繫劉芷岑,並佯稱:有中獎,但入帳失敗云云,又假冒LINE專員佯稱:需轉帳證明帳戶可使用云云,致劉芷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6分許 3萬1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3時26分許 6萬元 統一超商康泰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 113年11月27日14時7分許 9030元 ⒓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林梅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15時37分許,假冒為林梅雀配偶之弟使用LINE向林梅雀佯稱:需借款云云,致林梅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5時43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6時0分許 5萬元 統一超商康泰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 ⒔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黃莉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10時序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租屋貼文廣告,黃莉雅觀覽後,髓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預付2個月押金優先看屋云云,致黃莉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7日15時27分許 1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7日15時35分許 1萬2000元 豐原醫院(臺中市○○區○○路000號) ⒕ 114年度偵字第11884、12232、15091號 吳協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17時20分許,假冒吳協鴻朋友,使用IG向吳協鴻佯稱:有事急用需借錢云云,致吳協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3日17時24分許 3萬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3日17時26分許 2萬元 三信商銀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13年11月23日17時28分許 1萬3000元 ⒖ 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 林冠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3年11月26日19時許,在IG上刊登抽獎活動廣告,林冠廷觀覽後,遂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中獎需提供銀行匯款帳號,又稱匯款失敗,需寄送銀行融卡,林冠廷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金融卡。 113年11月28日13時05分 4萬9,985元 鄭振源之中華郵政龍潭大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8日13時23分17秒 6萬元 中華郵政臺中軍功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 113年11月28日13時13分 4萬9,999元 113年11月28日13時24分56秒 2萬元 ⒗ 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 江欣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3時9分許,以IG上聯繫江欣竑,並佯稱:有中獎,但入帳失敗云云,又假冒LINE專員佯稱:需配合金管會協助開通第3方帳戶云云,致江欣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8日13時09分 3萬9,987元 113年11月28日13時24分06秒 6萬元 ⒘ 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 楊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3時許,以IG上聯繫楊艾,並佯稱:有中獎,但入帳失敗云云,又假冒LINE專員佯稱:未開通第3方認證云云,致楊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8日13時51分 4萬9,985元 楊志明 中華郵政 臺南普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8日13時58分00秒 5萬元 113年11月28日13時56分 4萬9,983元 113年11月28日13時58分41秒 5萬元 ⒙ 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 陳美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某許,以IG上聯繫陳美惠,並佯稱:有中獎,但入帳失敗云云,又假冒LINE專員佯稱:需操作系統金流驗證程序云云,致陳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8日14時29分 9,988元 113年11月28日14時34分27秒 1萬元 全家超商-臺中金順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年11月28日14時30分 6,988元 113年11月28日14時37分28秒 7,000元 ⒚ 114年度偵字第17898號 謝玉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某時許,假冒網拍買家、蝦皮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專員,向謝玉亭佯稱:需以蝦皮購買商品,又稱未簽署金流服務,需驗證帳戶云云,致謝玉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28日14時03分 3萬3,123元 113年11月28日14時08分35秒 2萬元 113年11月28日14時09分40秒 1萬3,000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⒈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洪嫚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⒉ 如犯罪事實一㈡ 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黃子恩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⒊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鄭博允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⒋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侯妤珏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⒌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劉馥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⒍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曾小晏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⒎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陳柏瑋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⒏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林育萱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⒐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徐婕芸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⒑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陳冠志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⒒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范嘉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⒓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劉芷岑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⒔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林梅雀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⒕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黃莉雅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⒖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吳協鴻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⒗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林冠廷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⒘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江欣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⒙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7被害人楊艾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⒚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8被害人陳美惠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⒛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謝玉亭 高廷睿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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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