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48號
SCDM,94,訴,148,200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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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
偵字第33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4
年9月12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馮玉玲
        通 譯 黃永先
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顗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廣豐印刷行」之負責人,於民國93年3 月31日上  午,前往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辦理「花園村部落環境改善工  程」等24項小型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招標作業之現場。其為  知悉當日上午10時許即將進行上開採購案之相關廠商報價資  料,竟於當日9時30分許截止收件後,向正在五峰鄉公所內 ,辦理「達瑪勒營造有限公司」等24封掛號郵寄投標資料收 件登記作業之收發小姐朱珍貞,提出查看上開標單資料之要 求,經朱珍貞拒絕後,遂基於犯意之聯絡,夥同不詳姓名之 成年男子,由朱盛貴動手拿取置於桌上、屬該管公務員職務 上所掌管,且應建檔保管存查,不得私自損壞之2包標單文 件掛號資料,再將其中1包資料交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 ,2人隨即走出五峰鄉公所門口,旋又折返交還1包投標文件  。惟因朱珍貞點收時,發覺仍短少1份標單文件,經五峰鄉 公所財經課課長李學智出面要求甲○○歸還,甲○○始將1 包已拆封、毀壞之標單資料交回。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願給付善團體新台幣十萬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馮玉玲
審判長法陳健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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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