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330號
TCDM,114,金訴,1330,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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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QUEK MING SOON(中文名:郭明順馬來西亞籍) 男 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4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QUEK MING SOON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
二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
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QUEK MING SOON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
內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命自114年4月
30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本案雖已於114年7月11日辯論終結,並
訂於同年8月8日宣判,然檢察官、被告均得提起上訴,全案
尚未確定,被告面臨刑責加身,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
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亦隨之增加,是本院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
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
替代羈押,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
4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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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