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記載之「累犯」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金簡字第628號判 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誤載為「累犯」,而判決原本之事實 及理由,均未論及累犯,亦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 定而加重其刑,顯係贅載,而屬文字記載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