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閔琪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1533、5054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267、2
50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金易字第12號),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閔琪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
付、提供之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更正如本判決附表;
及證據增列「被告黃閔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三)。
二、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係將本案8個帳戶交給「龍
兄」代為操作,非出於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之意,被告係
因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自不該當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
他人使用合計三個以上罪等語(見本院金易卷第76頁)。然查
,告於本案行為時,已係年滿26歲之成年人,自述大學畢業
之教育程度,曾從事補教業、早餐店工作等語(見偵41533
卷第260頁),顯係具備相當之智識程度,亦有工作經驗,
未有與社會脫節之情況,其辨別事理之能力應與常人無異,
參以被告對於政府宣導不可隨意將金融卡等金融資料提供給
他人之廣告知之甚詳(見偵41533卷第261頁),被告應清楚知
悉個人金融帳戶之重要性。觀諸前引非法交付帳戶罪規定,
業已於第1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
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
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本案中被告對
「龍兄」之真實身分均無所知,亦未曾謀面(見偵41533卷第
39頁),難認被告提供帳戶資料時,與「龍兄」有何信賴關
係可言。再查,被告除將本案8個帳戶之帳號、密碼全數交
予「龍兄」使用,亦將被告所申設之gmail、apple電子信箱
帳號、密碼、手機、SIM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等個人資料
全數交給「龍兄」(見偵41533卷第367、369頁),其交付之
資料已遠遠超出委請「龍兄」「代為操作」所需,益徵被告
主觀上確有將本案8個帳戶之掌控權交予「龍兄」之意思;
況若「龍兄」欲使用被告之帳戶「代為操作」為真,又何以
需被告提供8個帳戶之帳號、密碼?被告前開提供帳戶之行
為均與常情相悖,已難認有何正當之理由。從而,護人此部
分所辯,縱能阻卻被告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之認
定,尚無從執為被告提供金融帳戶控制權乃具有正當理由之
有利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民國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後移列
條號為同法第22條,並就第1項、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第2
項至第4項、第6項至第7項則未修正,上開條文僅屬條次之
移列,法定刑亦無變更,本件被告所涉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
價而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行,實質上並
無涉及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此部分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關於
減刑規定要件雖較為嚴格,然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本案犯罪
,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不得減輕其刑,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
段規定作為判斷被告得否減刑之依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合計三個以上罪
。被告以1次提供上開8個帳戶之行為,侵害44個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自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67號、114年度
偵字第250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
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金易卷第23頁),素行尚佳;惟其非
基於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
其他正當理由,任意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虛擬帳戶交予
陌生人使用,致使實際犯罪者得隱匿身分,破壞社會整體治
安及金融秩序,造成檢警機關查緝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困
難,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
、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等情,暨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易卷第7
0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所獲利
益及告訴人等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部分,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 契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 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 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 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 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 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 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 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查被告供稱沒有因此 獲利等語(見偵41533卷第39、261頁、本院金易卷第69頁) ,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提領上開帳戶內之詐 欺款項,或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何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 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另就被告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示銀行帳戶之提 款卡,雖均為本案犯罪所用,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 何助益,且其所交付之銀行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 告或其他不法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亦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珮琪、楊植鈞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0 高千琇 否 113年3月13日15時4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15時4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41533號 113年3月14日 8時49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元 0 陳世昕 是 113年3月13日8時44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8時4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8時4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錢敏男 是 113年1月21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3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 劉雪嬌 是 113年3月13日9時14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1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1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 邱絲敏 是 113年3月11日12時17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2時1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1日 12時1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0時2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0時2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江謝良慧 是 113年1月11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8時5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4日 8時5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黃靖淳 是 113年1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9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0 謝季罃 是 113年3月7日9時21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1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113年3月18日 9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 林宜慧 是 113年3月15日8時3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8時3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3月15日 8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劉月如 是 113年3月18日9時13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9時13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蘇柏豪 是 113年1月2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1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00 周志鏵 是 113年1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19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8日 9時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呂佳芪 是 113年3月8日8時41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15時2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2時5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00 林美珠 是 113年3月13日22時28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22時2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22時3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林瓊茹 是 113年3月15日12時1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12時1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2時1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邱意玲 否 113年3月18日8時48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8時4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藍富美 是 113年1月3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8時5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韓旻斐 是 113年3月13日9時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劉詩警 是 113年3月13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1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王基音 是 113年3月4日9時28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8時45分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 113年3月14日 8時47分 5萬元 00 陳玲 是 113年1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16時5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3日 16時5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張玉如 是 113年3月11日14時2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4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113年3月11日 14時2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2日 8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張正之 否 113年3月8日12時15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蔡孟瑤 是 113年3月18日8時4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8時4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8日 8時4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曹健賓 是 113年3月15日9時3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9時3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5日 9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9時3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高學眞 是 113年3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3時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符春雨 是 113年1月12日12時47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3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莊凡瑢 是 113年2月17日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2日 15時45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蔡宗軒 是 113年3月22日10時3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2日 10時32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陳真琪 是 113年3月1日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2日 10時2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2,000元 00 張嘉芳 是 113年3月23日21時41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3日 21時4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1時42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2時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2時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余柏樟 是 113年3月21日15時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5時4分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漏載) 113年3月21日 15時5分 3萬8,000元 00 林翊軒 是 113年3月22日14時49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2日 14時4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謝佑澤 是 113年3月21日13時21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3時2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21日 13時3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林庭如 是 113年3月23日某時許 假求職詐欺 113年3月23日 20時25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3年3月23日 20時26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王玉虹 是 113年3月7日2時40分許 假求職詐欺 113年3月22日 17時4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22日 17時5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林廷威 是 113年2月1日20時34分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1日 17時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孫嘉欣 是 113年3月21日20時4分前之某時許 假網拍詐欺 113年3月21日 20時4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00 藍庭緯 是 113年3月17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3日 18時5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林吉本 是 113年2月14日14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4時3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1,500元 00 康仲慶 是 113年3月1日14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0日 17時34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元 00 陳欣愉 是 113年3月20日20時18分前之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0日 20時18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5,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0546號 113年3月22日 14時4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2日 14時48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照股 113年度偵字第41533號113年度偵字第50546號
被 告 黃閔琪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閔琪無正當理由,基於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 他人使用犯意,依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龍兄」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先以通訊軟體 LINE將其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 (含密碼)、提款卡密碼、及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8所示虛擬 資產服務之帳號(含密碼)提供予「龍兄」,並於同日在臺中 市○○區○○○道○段000號空軍一號八國站,將其附表一、編號1 、2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龍兄」使用。嗣 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資產服務之 帳號等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 方式,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轉匯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嗣附 表二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陳世昕、錢敏男、劉雪嬌、邱絲敏、江謝良慧、黃靖淳 、謝季罃、林宜慧、劉月如、蘇柏豪、周志鏵、呂佳芪、林 美珠、林瓊茹、藍富美、韓旻斐、劉詩警、王基音、陳玲、 張玉如、蔡孟瑤、曹健賓、高學眞、符春雨、莊凡瑢、蔡宗 軒、陳真琪、張嘉芳、余柏樟、林翊軒、謝佑澤、林庭如、 王玉虹、林廷威、孫嘉欣、藍庭緯、林吉本、康仲慶、陳欣 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黃閔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號)資料予「龍兄」之事實。 0 證人即被害人高千琇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陳世昕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錢敏男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劉雪嬌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邱絲敏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江謝良慧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黃靖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謝季罃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8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宜慧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劉月如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蘇柏豪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周志鏵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呂佳芪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美珠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瓊茹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被害人邱意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藍富美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韓旻斐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8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劉詩警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19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王基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0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陳玲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1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張玉如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2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被害人張正之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蔡孟瑤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4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曹健賓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5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高學眞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6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符春雨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7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莊凡瑢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8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蔡宗軒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29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陳真琪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0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張嘉芳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1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余柏樟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2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翊軒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3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謝佑澤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5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王玉虹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6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廷威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7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孫嘉欣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8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藍庭緯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39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林吉本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0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康仲慶於警詢之證述 附表編號41之犯罪事實 00 證人即告訴人陳欣愉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 附表編號42之犯罪事實 00 被告與「龍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犯 罪事實所載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及帳戶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00 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 本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並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人匯入款項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
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 犯。」,該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3年0月0日 生效時移列至第22條第3項,惟其構成要件、法定刑均相同 ,非屬法律變更之情形,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洗錢防制法 第22條第3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 融機構帳戶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乙節,惟查,被告 辯稱其為尋找美甲師打工,誤信對方話術,始將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資料交付等語,並提出對話紀錄以佐其說,衡情,並非 不可採信,此外,卷內尚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確具幫助詐欺 取財之故意以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是實難遽以幫助詐欺 取財罪責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附表一:
編號 類型 申辦機構名稱 帳戶號碼 0 金融機構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0 金融機構帳戶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itoPro) Z00000000000000il.com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 Z00000000000000il.com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Max) Z00000000000000il.com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王牌交易所 (ACE) Z00000000000000il.com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幣錸有限公司 (Rybit) Z00000000000000il.com 0 虛擬資產服務之帳號 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OYA BIT) Z00000000000000il.com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0 高千琇 否 113年3月13日15時4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15時4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41533號 113年3月14日 8時49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元 0 陳世昕 是 113年3月13日8時44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8時4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8時4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錢敏男 是 113年1月21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3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 劉雪嬌 是 113年3月13日9時14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1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1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 邱絲敏 是 113年3月11日12時17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2時1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1日 12時1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0時2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0時2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江謝良慧 是 113年1月11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8時5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4日 8時5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 黃靖淳 是 113年1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9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0 謝季罃 是 113年3月7日9時21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1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113年3月18日 9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 林宜慧 是 113年3月15日8時3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8時3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3月15日 8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劉月如 是 113年3月18日9時13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9時13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蘇柏豪 是 113年1月2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9時1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00 周志鏵 是 113年1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19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8日 9時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呂佳芪 是 113年3月8日8時41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15時2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2時50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00 林美珠 是 113年3月13日22時28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22時2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22時3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林瓊茹 是 113年3月15日12時1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12時1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12時1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邱意玲 否 113年3月18日8時48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8時4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藍富美 是 113年1月3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8時5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4日 9時1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韓旻斐 是 113年3月13日9時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劉詩警 是 113年3月13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1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王基音 是 113年3月4日9時28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4日 8時4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陳玲 是 113年1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16時54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3日 16時5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張玉如 是 113年3月11日14時2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4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113年3月11日 14時2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2日 8時2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張正之 否 113年3月8日12時15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3日 9時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蔡孟瑤 是 113年3月18日8時4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8日 8時4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8日 8時4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曹健賓 是 113年3月15日9時3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5日 9時3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15日 9時36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15日 9時3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高學眞 是 113年3月5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1日 13時1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符春雨 是 113年1月12日12時47分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13日 9時35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莊凡瑢 是 113年2月17日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2日 15時45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00 蔡宗軒 是 113年3月22日10時32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2日 10時32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陳真琪 是 113年3月1日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2日 10時2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2,000元 00 張嘉芳 是 113年3月23日21時41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3日 21時4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1時42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2時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3日 22時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余柏樟 是 113年3月21日15時5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5時5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8,000元 00 林翊軒 是 113年3月22日14時49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2日 14時4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謝佑澤 是 113年3月21日13時21分前之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3時2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3月21日 13時3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00 林庭如 是 113年3月23日某時許 假求職詐欺 113年3月23日 20時25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3年3月23日 20時26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王玉虹 是 113年3月7日2時40分許 假求職詐欺 113年3月22日 17時4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3月22日 17時51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林廷威 是 113年2月1日20時34分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1日 17時9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00 孫嘉欣 是 113年3月21日20時4分前之某時許 假網拍詐欺 113年3月21日 20時4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00 藍庭緯 是 113年3月17日某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3日 18時5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00 林吉本 是 113年2月14日14時許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14時3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1,500元 00 康仲慶 是 113年3月1日14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0日 17時34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元 00 陳欣愉 是 113年3月20日20時18分前之某時許 假交友詐欺 113年3月20日 20時18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5,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0546號 113年3月22日 14時47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3月22日 14時48分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照股 114年度偵字第1267號 被 告 黃閔琪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與貴院審理中114年度金易字第12號案件(捷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
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閔琪無正當理由,基於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 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犯意,依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龍兄」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先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銀行帳戶)金融卡之密碼提 供予「龍兄」,並於同日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空軍 一號八國站,將上開金融卡寄送予「龍兄」使用。嗣該人所 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徐 秉鈞,致徐秉鈞陷於錯誤,而附表所示時間,轉匯附表所示 金額至上開連線銀行帳戶。嗣徐秉鈞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徐秉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徐秉鈞於警詢時之指訴、第一商業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表、LINE對話紀錄。
(二)被告黃閔琪之連線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三、所犯法條: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第一項 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 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 五年以內再犯。」,該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 3年0月0日生效時移列至第22條第3項,惟其構成要件、法定 刑均相同,非屬法律變更之情形,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洗 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 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黃閔琪前除提供本案連商業銀行帳戶外,亦 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其所申辦之虛擬資產服務BitoPro、MaiCoin、Max、ACE、 Rybit、HOYA BIT等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涉嫌無正 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業經本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533、50546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 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易字第12號案 件(捷股)審理中,此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 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犯行,與前案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
,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依審判不可分之法理,爰移請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佳樟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0 徐秉鈞 是 113年3月間之某日 假投資詐欺 113年3月21日 20時4分許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附件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宜股 114年度偵字第25048號 被 告 黃閔琪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閔琪基於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 申請開立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龍兄」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銀行帳戶)之提款 卡(含密碼)寄送予「龍兄」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 得上揭帳戶資料,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3月間,以假交友投資方式詐 騙陳筱茹,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21日15時15分許,匯 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黃閔琪之上開連線銀行帳戶內, 所匯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因而詐欺取財得逞,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案經陳筱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黃閔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筱茹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㈣被告申設之上開連線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三、所犯法條: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第一項 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 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 五年以內再犯。」,該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 3年0月0日生效時移列至第22條第3項,惟其構成要件、法定 刑均相同,非屬法律變更之情形,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洗 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 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報告意旨誤認為刑法第30條、 第339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黃閔琪前除提供本案連線銀行帳戶外,亦提 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其所申辦之虛擬資產服務BitoPro、MaiCoin、Max、ACE、Ry bit、HOYA BIT等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涉嫌無正當 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業經本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41533、50546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508號案件 (捷股)審理中,此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 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犯行,與前案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是應移由貴院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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