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35號
TCDM,114,金簡,3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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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傑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柯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12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敬傑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按如附件二所示賠償金
額及方式向王舒慧黃韋閔、彭琬、陳維凝支付損害賠償。
柯琮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按如附件二賠償金額及
方式向黃羽嬋王舒慧、彭琬、陳維凝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敬傑柯琮
揚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一)。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林敬傑柯琮揚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相關規
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
而為新舊法之比較,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所指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即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
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僅以法定刑即為比較,須經綜
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
之範圍,再依刑法第35條為準據,以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刑較
輕者為有利;且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
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該罪之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前段、後段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
達1億元區別,後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者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且刪除一般洗
錢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其特定犯罪之刑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
;而本案被告2人所犯係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2人係於本院審判中始自白幫助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故係同其新舊法而分別適用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或不適用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等規定,衡以其等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為5年,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於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
斷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於適用中間時法論
處時則無從減刑,處斷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
;於適用裁判時法論處時亦無從減刑,處斷刑之範圍為有期
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行為時法即修
正前之前揭各規定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前揭各規定。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2人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分
別匯款而受有損害,且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各依112年6
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2
人均係幫助他人實行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
較正犯為輕,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均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2人提供本案帳戶供不詳他人用於詐欺上開告訴人
、被害人,造成其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被告2人之幫
助行為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犯罪
行為人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2人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且被告林敬傑已與其所涉之全部告訴人、被害
人達成調解、和解並依約為部分賠償,被告柯琮揚除因告訴
許秀月未於本院調解程序出席而未能與其商談賠償事宜外
,其餘所涉之告訴人亦均已達成調解並依約為部分賠償等節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和解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
,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被告2人於本院
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2人犯後皆已坦認犯罪,又 如前述各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此後亦別無犯 罪紀錄,堪認本案應係被告2人一時失慮所犯,被告2人經此 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行上開 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2人尚須依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履行,為督促被告2人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本院認尚 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 款,各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並均諭知被告2人應按如 附件二所示賠償金額及方式向如主文所示之告訴人支付損害 賠償。倘被告2人違反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 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 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2人固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交付正犯供本案犯罪所用,惟 本院審酌上開物品係得申請補發之物,其單獨存在尚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 之外,對於被告2人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 復不妨害其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 會防衛亦無何助益,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所匯入被告2人帳戶內之款項,雖 為洗錢之標的,惟被告2人非實際提領贓款之人,亦無證據 證明該等贓款是由被告2人取得,倘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㈢、被告林敬傑柯琮揚因本案犯行固有分別獲得1萬元、2萬元 之犯罪所得,然被告2人已如前述依約賠償部分款項予各該 告訴人、被害人,且所賠償之金額超過其等實際之犯罪所得 (詳見各該調解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認已達 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 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2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 屬過苛,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初股                  111年度偵字第51241號  被   告 林敬傑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柯琮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敬傑柯琮揚均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



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故意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
 ㈠林敬傑許芷瑄在社群軟體IG發布賺錢之限時動態訊息,便 依許芷瑄之指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59分許前 之某時,在臺中市霧峰區之朝陽大學附近,當面將其名下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A,已辦理約定轉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 許芷瑄指定之人,以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容 任該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㈡柯琮揚見許芷瑄在社群軟體IG發布賺錢之限時動態訊息,便 依許芷瑄之指示,於110年11月19日前之某時,在彰化縣伸 港鄉某處,當面將其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已辦理約定轉帳戶) 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許芷瑄,以獲取2萬元之報酬,容 任該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㈢嗣詐騙集團取得上開3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附表所示詐騙時間起 ,向附表所示林辰庭黃羽嬋許秀月王舒慧梁華勻黃韋閔、彭琬、蔡思豪陳秝萱、陳維凝等10人(下稱林 辰庭等10人),施用如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致林辰庭等10人 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陳賢哲(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已不起訴處分 )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部分款項經詐欺正犯以網路轉 帳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B,旋即遭人以ATM提領一空 。嗣林辰庭等10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敬傑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詢據被告林敬傑固一度坦承上開犯行,惟辯稱:伊信任前女友姚彩琳,姚彩琳胞兄姚有朋之女友許芷瑄發布之IG限時動態訊息,就交付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獲得1萬元,許芷瑄說是合法的事,伊不知情等語。 2 被告柯琮揚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詢據被告柯琮揚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許芷瑄發文問伊要不要賺錢?要求伊申辦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要做虛擬貨幣使用3個月,伊就交出金融卡,並簽合約,收到2萬元等語。 3 證人即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受騙匯款至另案被告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之事實。 4 證人姚有朋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稱:被告林敬傑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之金融卡(含密碼)交給綽號「KK」(即連珮羽)之人,「KK」請許芷瑄發文「想賺錢或缺工作可以跟他聯絡」之訊息等語。 5 證人許芷瑄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稱:「KK」即連珮羽要求伊幫忙發文,因為伊IG粉絲很多,「KK」掛保證係正當工作,「KK」自己跟被告林敬傑連絡,所以伊相信「KK」不會騙伊等語。 6 證人即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於警詢時提出之證據(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佐證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受騙匯款至另案被告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之事實。 7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B、C、D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另案被告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部分款項經詐欺正犯以網路轉帳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B、C(詳附表),旋即遭人以ATM提領一空之事實。 8 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989號(黃琮淇涉嫌詐欺等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36號(連珮羽涉嫌詐欺等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佐證另案被告黃琮淇交出另案被告連珮羽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劉」之某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9 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05號不起訴處分書 ①佐證另案被告許芷瑄發布IG限時動態訊息,內容是租借帳戶用於娛樂城博弈,絕非詐騙,被害人黃祺傑因而交付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予另案被告許芷瑄,另案被告許芷瑄原本說1年可以拿3萬元,但被害人黃祺傑只有拿到1萬5000元之事實。 ②佐證另案被告許芷瑄發布IG限時動態訊息,內容係租借帳戶用於娛樂城博弈之事實。足認被告林敬傑柯琮揚出租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敬傑柯琮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2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2人 各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交付同一銀行帳戶致侵害數被害人財 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2人各提供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前揭詐



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洗錢、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 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 告訴(被害)人林辰庭等10人遭詐騙後,雖將款項匯入被告2 人上開帳戶內,然因匯入之款項係遭詐欺取財正犯領取,並 非被告2人,被告2人出租帳戶各獲得1萬元、2萬元之報酬, 核屬其等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起訴書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地、金額(匯至第一層帳戶,註1) 轉匯至 第二層帳戶 證據 1 林辰庭(未提告) 自110年11月26日中午12時8分許起,在網路youtube上張貼「Axr數位科技臉書專頁」訊息,又先後以LINE暱稱「TINA」、「平臺客服人員(Logica)」、「Allen」、「業務-嘉明」、「妍欣-金流會計」之名義向林辰庭佯稱:在公司網址http://rs18.logiia.com上註冊,儲值1500元,即可投資黃金,依指示操作,獲利頗豐,縱有虧損,公司會全部負責,只要儲值繳付自備款、顧問服務費等,若要提領獲利款項,必須繳交服務費、30%本金、手續費、承辦押金等云云,致林辰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筆共計20萬25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如右欄款項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林辰庭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同日下午5時16分許,網路匯款1萬2000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8日下午5時37分許,匯款19萬2010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125號案件偵辦)匯款明細表1張、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2張、存款交易明細3頁、其與「TINA」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版)1份 2 黃羽嬋 (提告) 自11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21分許起,在LINE社群「新竹找工作,找人才」上張貼賺錢訊息,又先後以LINE暱稱「陳立婷」、「TBK總客服」、「loujun0103」、「Gino」之名義,向黃羽嬋佯稱:依指示在網路平臺http://hu999.cc上操作虛擬貨幣,僅需支付獲利2成之操作費云云,致黃羽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7萬1000元至對方指定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款項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黃羽嬋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8時7分許,委託友人姚明輝網路轉帳5萬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8時48分許,匯款8萬6660元至柯琮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587號案件偵辦)LINE暱稱「陳立婷」個人頁面、其與「陳立婷」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2張、LINE暱稱「TBK總客服」、「Gino」之個人頁面各1頁、手機交易明細畫面2張、匯款畫面1張 3 許秀月(提告) 自110年10月中旬某日起,在臉書上張貼賺錢廣告,又以LINE向許秀月佯稱:請依指示,在投資網站如:Essent Group、ICEJP、GoldChange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許秀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筆共計34萬2000元至對方指定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許秀月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3時35分許,匯款10萬7615元至柯琮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536號案件偵辦)手機交易明細畫面9張; 4 王舒慧(提告) 自110年10月12日晚間7時許起,在臉書上以「做工的人」張貼「徵求居家作業人員」廣告,又以LINE向王舒慧佯稱:在icejp網站http://god01.icejp.net上,押注比特幣漲跌,獲利頗豐云云,致王舒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2筆共計100萬元至對方指定金融帳戶,又在超商儲值9筆共計10萬270元,其中4筆匯款如右欄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王舒慧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1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 ②於同日下午1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 ③於同日下午1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④於同日下午1時28分許,匯款3萬元 上開4筆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34萬5581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②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10萬5978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③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1萬455元至柯琮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520號案件偵辦)臉書廣告畫面2張、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3張、其名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存摺交易明細表各1張、萊爾富超商之代收[代售]專用繳款證明(收據)2張 5 梁華勻(提告) 自110年11月17日起,先後以LINE暱稱「筱雯」、「芯」、「凱宥」之名義,向梁華勻佯稱:在投資平臺上,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梁華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2萬1000元至對方指定金融帳戶,其中2筆匯款如右欄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梁華勻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1時50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②於110年11月27日下午1時41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上開2筆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9萬1363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519號案件偵辦)手機交易明細畫面4張、ATM交易明細單1張、其與「筱雯」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3張 6 黃韋閔(提告) 自110年11月26日晚間某時起,在臉書上張貼外匯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可欣sasa」之名義,向黃韋閔佯稱:請依指示,在投資網站https://www.linkedar.com/上投資,保證獲利,如有虧損也是保本云云,致黃韋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筆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黃韋閔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8日晚間6時42分許,匯款3萬元; ②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匯款9萬元; 上開2筆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8日晚間7時22分許,匯款12萬4316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②於110年11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匯款14萬1118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735號案件偵辦)匯款明細1張、其與「可欣sasa」等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FB上詐騙平臺畫面3張、其名下信用卡影本1張 7 彭琬(提告) 自110年11月16日下午5時許起,在臉書上張貼「媽媽接單日常」廣告,又以LINE暱稱「CHLOE專員」、總監等名義,向彭琬佯稱:每日下午3時、晚間8時許,依派單員講解之期數下單,每期下單100元,若當期收益可得96元,若當期損益則損失100元,每日下單10至15單,獲利頗豐,並有保本合約,若未賺到錢,投入資金也都可以取回云云,致彭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彭琬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②於同日中午12時41分許,匯款5萬元; 上開2筆均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34萬5581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②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10萬5978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 ③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1萬455元至柯琮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735號案件偵辦)匯款紀錄畫面5張、其與「AMIS-總監」等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8 蔡思豪(提告) 自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涵涵」、「吳政達」之名義,向蔡思豪佯稱:請依指示,在ETrade投資平臺(https://tt2.etrade200.com)投資,若投資逾5萬元,獲利更大云云,致蔡思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筆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蔡思豪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以ATM轉帳3萬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9萬1363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同編號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5735號案件偵辦)ATM交易明細單2張、ETrade交易平臺畫面1張、其與「涵涵」、「吳政達」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個人頁面畫面各1張 9 陳秝萱(提告) 自110年11月1日某時起,透過IG及LINE暱稱「anna10137」、「vvan000000」,向陳秝萱佯稱:請依指示,在星皇娛樂城https://wen001.se888.net上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秝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2筆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匯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陳秝萱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7日下午2時7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9萬1363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同編號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8118號案件偵辦)其與「anna」、「luna」、「星皇客服」LINE對話內容畫面、手機交易明細畫面各1份; 10 陳維凝(提告) 自110年11月2日前之某時起,在臉書上張貼「協助操作跟單下單」之徵才廣告,又先後以LINE暱稱:「媽咪訂單-Wenan」、「icejp洽詢窗口」、「icejp服洽詢窗口」、「AMIS-總監」之名義,向陳維凝佯稱:請依指示,在網站http://god05.icejps.net上投資下單,獲利頗豐云云,致陳維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68萬8985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匯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隨即遭人網路轉帳一空。嗣陳維凝發現無法出金,始悉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臨櫃臨款50萬元至陳賢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D ①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1時18分許,匯款34萬5581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同編號7)。 ②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10萬5978元至林敬傑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A(同編號7)。 ③於110年11月24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11萬455元至柯琮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B(同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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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