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秉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3年2月)。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