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49號
TCDM,114,聲保,249,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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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儒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儒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共計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401550011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簡字第11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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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