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45號
TCDM,114,聲保,245,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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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桀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桀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桀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處有
期徒刑4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01號函暨所附之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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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