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尚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尚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尚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及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39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