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24號
TCDM,114,聲,2524,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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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I VAN THANH(中文名:梅文成



具 保 人 黃申易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字第8262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申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申易因受刑人MAI VAN THANH(中
文名:梅文成)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5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該案經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
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檢察官並已通知具
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
未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檢察官拘票暨報告
書、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
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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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