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06號
TCDM,114,聲,240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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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
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
為正當。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
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部分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
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衡酌前揭所
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若其中有已經執行完畢者, 法院仍應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至執行時如何自所定 之應執行刑中扣除,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6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5日、5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中某日至112年12月5日為警查獲止 113年3月9日某時許至同年5月間某日某時止、 113年5月16日某時許至113年6月16日為警臨檢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46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3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31日 114年0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03日 114年0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2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72號(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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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