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38號
TCDM,114,聲,2338,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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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鎮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鎮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鎮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按二裁判以上數罪
,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
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
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
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
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
防制法等、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
判可憑。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7之
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
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合併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乃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之,有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4月21日同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堪認聲請
已符合上開規定,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
編號7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112年9月19
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
刑人就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並不
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㈡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處之刑,業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併科罰金13萬元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可佐。是本院
就如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
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6年1月、1年6月、2年2月)與各
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受刑人所犯
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罪、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
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兼
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
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
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
希望能從輕量刑(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
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五、至附表編號2、3、7之罪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 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附此 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莊鎮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①有期徒刑5年2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②有期徒刑3年8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①105年至106年間某日至111年10月17日 ②111年10月17日 111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29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0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均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91號(已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214號(編號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10號 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396號)
編號 4 5 6 7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①110年11月30日 ②110年12月6日 ①110年12月4日 ②110年12月5日 ①111年3月18日 ②111年3月18日 111年11月21日前之不詳時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0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30日 114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2月3日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382號(編號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2162號(編號5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字第930號(編號6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字第5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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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