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30號
TCDM,114,聲,2330,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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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杰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934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杰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杰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3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因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
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是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表達
,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4年7月15日經寄送法務部○○○○○○○,
並由受刑人本人收受後,迄今仍未據受刑人具狀表達其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
侵害之法益,暨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判斷受刑人所受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衡以各罪之原定刑
期各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林杰毅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32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421號 114年度易字第129號 114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4月9日 114年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421號 114年度易字第129號 114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8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7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348號 刑期屆滿日116年10月27日(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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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