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23號
TCDM,114,聲,2323,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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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耀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49號裁定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提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
抗字第487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裁定、最高法院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
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
加計如附表編號9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有
期徒刑12年2月)。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
之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1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日至同年月25日 112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1日 1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76、42129、441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6、9099、94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81、14406、14414、17309、195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58號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58號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08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6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35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14罪)、有期徒刑1年(共6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2日 112年4月7日至同年5月29日 112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238、42958、46685、48278、48378、48460、50748、50756、50827、49194、51891、516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513、108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97、3030號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97、3030號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1日 113年6月6日 113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09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944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56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7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2日至同年月26日 112年3月18日至同年6月11日 112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76、17320、236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67、732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5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28號 112年度訴字第4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28號 112年度訴字第4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999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8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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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