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87號
TCDM,114,聲,218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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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兆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兆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兆駿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以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
114年6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
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
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
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10/16 108年10月1日15時前之某時許 107/1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4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3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0/02/24 110/09/29 111/05/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中簡字第3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31 111/03/16 111/07/27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0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11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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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