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08號
TCDM,114,聲,2008,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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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EE WAN YEE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EE WAN YEE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EE WAN YEE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
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同此看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附表所示各
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為附表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前已寄送定應執行
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
,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及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暨斟酌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
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YEE WAN YEE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07月29日 113年11月15日 (聲請書贅載113年08月26日、113年09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08日 114年04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05月07日 114年0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1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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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